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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行为管理规定

热点要闻2018/9/12 9:24:06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管理采取量化记分的方法,良好行为与不良好行为记分可相互抵扣,信用最高分值为100分(五星),每下降10分下降一星,信用分值低于60分(含)列入“黑名单”处理,取消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资格。

一、从业人员良好行为记分细则:

(一)获得国家、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5分;获得市房产主管部门表彰的加3分;获得行业协会表彰的加3分。

(二)积极捐助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钱、物按每500元折算1分进行记分,此项记分累计不超过5分;

(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对社会和行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和作用的其他良好行为,记5分。

二、房地产从业人员不良行记分细则:

(一)一般不良行为:记扣5分/次

1、开展业务时,未向服务对象出示有关证件的;

2、不按规定穿工作服和佩戴工作牌上岗的;

3、无故缺席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或活动的;

4、不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检查的;

5、被群众投诉;不履行从业人员义务或自律公约的;

6、未如实上报个人信息材料的;

7、为承揽业务,对本人的经营业绩、信用状况等作虚假宣传的;

8、开展业务时,未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标的物状况,情节较轻的;

9、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超越权限从事业务活动,尚未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10、对房产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等工作,不予配合的。

(二)严重不良行为:记扣10分/次

1、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不参加行业协会专业培训的;

2、伪造经营业绩以及其他文件,尚未产生不良后果的;

3、为承揽业务,向服务对象作虚假承诺的;

4、接受所在企业指派或他人请托,以房地产经纪人的名义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合同或交易合同上签字的;

5、违反交易资金监管有关规定或以自主交易形式开展业务的;

6、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挂名执业的;

7、在经营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有关真实情况的;

8、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超越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购房人造成一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9、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发布房源源信息,未取得房源核验二维码发布房源信息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

10、市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一般不诚信行为。

(三)特别严重不良行为: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项记扣40分:

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2、故意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的;

3、擅自代收或挪用、占用客户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4、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

5、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6、以暴力、胁迫、瞒骗、欺诈、贿赂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或开展业务的;

7、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在企业、当事人造成五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8、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

9、被有关机关或行业协会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声誉、利益的;

10、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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